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4、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5、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6、具有常住户口。
7、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8、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取得医师执行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开诊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基本条件
1、申请人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申请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所科目需与执业科目相同 ;
3、申请人男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80 m2;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
6、以上为主要条件,其余相关条件请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体手续办理
第一:设置申请需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注册满5年的证明材料
6、职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7、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选址报告(落款必须签字盖手印)
8、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9、资信证明
10、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信证明书(各大银行均可)
11、医疗用房产权证明书
1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3、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一份14、法人代表签字表(必须由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第二: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验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并打印成册;
7、上岗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卫技人员履历表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退休证、下岗证或待业证,以及变更表或未注册证明复印件;(证件都需要审核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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