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发布 多点执业等十大亮点逐个解读

2016-07-29 09:39:322883

6月15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采取全面放宽对社会办医的限制、简化社会办医行政审批手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

 一、我省社会办医现状如何?

      我省十分重视社会办医工作。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平等、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消除影响社会资源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从金融、税收、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等方面,给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通过几年发展,我省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

      至2015年底,我省民营医疗机构2.2万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46.3%;床位数5.7万张,占全省床位总数的13.1%;卫生技术人员10.2万人,占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6.5%;民营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和出院人次分别为16170.9万人次和128.8万人次,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5%和8.9%。出现了与公立医院一样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如东莞市康华医院、东华医院、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

 二、《方案》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

     201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办医发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把制订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列入2015年工作要点,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也将这一工作列为年度工作重点。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加快社会办医作为医改重点,并在《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中把社会办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到2018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占总量30%左右”。省医改办在充分研究国家及兄弟省份政策规定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及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反复征求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各地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出台了我省《方案》。

     《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地生根,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解决“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同时,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 

三、我省加快社会办医政策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对比国家和兄弟省份的社会办医政策,我省的政策力度大,在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概括起来,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全面放宽了设置规划的限制。一直以来,规划设置是制约社会办医的重大障碍。《方案》在规划设置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首先,扩大社会办医规模,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相比之前的目标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布局等进行限制。要求各地应在2016年内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其次,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力量办医。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再次,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亮点”二:精减了行政审批限制。针对之前申办社会办医疗机构,部门障碍重重,时间周期长,条条框框多,手续繁琐等问题,《方案》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是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外,其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

     三是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及中医药、工商、税务、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集团化经营。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工商、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中的副本上括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出具有关票据时,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

“亮点”三:放宽了准入条件。《方案》在机构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了条件。

     一是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开办诊所。

     二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医疗机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独立医学检验、影像和消毒供应等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亮点”四:医师可以多点执业。

     以前,医务人员无法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医疗机构之间流动,民营医疗机构人才匮乏,是制约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方案》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有了较大改变。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

“亮点”五:鼓励公私合作办医。

     就广东来说,上规模、上水平的民营医院不多,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技术、管理水平,需要公立医院的扶持和帮助。《方案》提出,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办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亮点”六:在资金扶持等方面享同等待遇。

     长期以来,社会办医疗机构都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不享受财政扶持,在收费、临床和学术方面也存在差异。《方案》实现了新的突破。

     一是财政扶持方面,各地可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

     二是在收费政策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收费。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医疗机构同价。

     三是在临床和学术地位方面,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专科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亮点”七:在医疗用地需求上有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用地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方案》也提出了新的举措。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社会办医疗,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允许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亮点”八: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为了帮助解决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融资难等问题,《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主要有: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券,支持社会办医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其自有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进行担保。

“亮点”九:医疗资源流动和共享更宽松。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医疗设备相对薄弱,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方案》积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培训医务人员,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亮点”十:事中事后监管更严格。

     “宽准入、严监管”是《方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我省积极推动社会办医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设。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校验、考核、注册和退出制度。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评估评价。对于非法行医、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以及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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