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院设置基本标准

2017-07-13 16:45:5329854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房屋:

    (一)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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