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创建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包括自愿申报、联合推荐、专家评审、审核发布等程序。
两局将联合成立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制订、遴选评审、建设验收、业务指导等。3年建设期满后,由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认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测,规范管理。
▲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含)以下的市(区、县)政府可向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示范区”申请
▲ 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景区(点)、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等,可通过所在地中医局、旅游局逐级提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申请。
▲独立法人机构可联合申报“示范项目”。
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每个省份推荐示范区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3年内可以滚动连续申报,不受时间数量限制。
各省(区、市)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须于今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地方政府注意:
《通知》还要求,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获得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单位在专项资金、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有效做法、成功经验及推广模式。
据悉,此次下发的通知是对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对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一次具体任务部署,必将对打造我国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探索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模式,推进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提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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